售屋被課奢侈稅 所得稅跟漲
2011/06/13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出售持有二年內的非自用不動產,除了要按實價課徵10%到15%不等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外,財政部也將全面鎖定這類交易案,並要求其房屋交易所得須按「實際交易價格」課徵足額所得稅。
奢侈稅6月1日開徵,財政部全面鎖定奢侈稅課徵案,進一步按市價追蹤出售者的所得稅。此舉代表凡被課徵奢侈稅的不動產賣家,將喪失按較低的房屋評定現值一定比率,繳交財產交易所得稅的權利,售屋所得稅將會倍增。
財政部已要求國稅局全面列管符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交易案件,並在其交易次年申報房屋交易所得稅時,追蹤出售獲利有無按實價報繳所得稅;未按實價繳稅者,均須查明出售成本,改按實價課稅。
舉例來說,甲在99年7月1日以5,000萬元買進位於台北市一棟非自用不動產A(房屋評定現值為500萬元),100年6月30日以6,000萬元出售,因為持有A未滿一年,甲要按出售價6,000萬元的15%,繳交900萬元奢侈稅。
甲在101年5月申報出售A的房屋交易所得稅時,須再按實際售價6,000萬元,減除買進成本5,000萬元,若甲無法區分房屋及土地的各別售價,假設房地比各為50%,1,000萬元中有500萬元是售屋所得。
假設甲除售屋所得500萬元外,還有薪資等其他所得200萬元,合計全年總所得為700萬元,按40%稅率計算,甲要繳280 萬元所得稅,其中售屋所得稅為200萬元。
財政部指出,在無買進及賣出的不動產市價資料前,納稅人可自行選擇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繳交售屋所得稅,稅捐機關不得拒絕,但在奢侈稅開徵後,政府掌握售屋市價,只要再取得包括金融機構貸款資料,或上一手賣家的出售價,即可取得售屋者完整買賣資金紀錄,按市價課徵所得稅已無困難。
以甲為例,在無買賣市價紀錄前,出售的A不動產房屋評定現值500萬元,按北市財交所得額比率37%,換算售屋所得僅185萬元,同樣與甲年薪200萬元併計,總所得385萬元按30%稅率計算,屬於售屋部分的所得稅即降為5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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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水人間:
6000-5000=1000
1000-900=100
500*40%=200
100-200=-100(倒賠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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