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8

「委託銷售契約書」=「帶看同意書」?

簽帶看約 拒售判賠28萬

2015年01月18日

地主堅稱沒委賣 房仲求償「居間報酬」
【張琬聆╱ 台北報導】

不想委託房仲銷售不動產,就不要隨便簽約!徐先生向《蘋果》投訴,未與台灣房屋屏東屏基加盟店房仲簽「委託銷售契約書」,只簽了「帶看同意書」,房仲據此談定買賣,他想以「僅同意帶看不同意出售」為由拒售地,卻被房仲告上法院求償「居間報酬」,一審判他須賠償房仲損失28.6萬元。

投訴人簽下「帶看同意書」,卻載明同意出售底價(紅框處)。民眾提供

新北市徐姓民眾表示,2013年底台灣房屋屏東加盟店黃姓業務人員來電,想幫他銷售屏東農地,徐先生心想未必賣得出去,不願與房仲簽「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但在房仲要求下簽了「客戶帶看一般同意委託書」,以為只是同意房仲帶看,但委託書內容載明「同意出售價格」、「出價高於底價則由仲介代收訂金」等細節,最後房仲以此合約談定買賣。
房仲迅速找到買方,並匯款10萬元訂金給徐先生,但徐先生認為,僅同意帶看未同意出售,便返還訂金並要求與房仲解約。房仲因此向法院提「請求居間報酬之訴」,向徐先生求償55.8萬元,最後判徐先生須賠償房仲報酬損失28.6萬元,徐先生不服判決,打算上訴。


專家:有道德瑕疵

台灣房屋屏東加盟店店長杜婕希表示,因徐先生不願簽委託銷售契約書,但房仲未接受委託便帶看即違法,所以用「帶看同意書」取代,已提供3~4天審閱期,徐先生也有塗改實拿價格與服務費的條件,顯然有售地意願,事後反悔不願賣,只好提告。


住商不動產法務協理吳光華認為,契約標題不是重點,內容才是關鍵,一旦簽約就等於雙方合意契約內容,民眾事後要求解約便站不住腳。

不過吳光華直言,沒聽過有帶看契約,通常房仲願意帶看就表示受委任,房仲在法理上雖站得住腳,但有道義瑕疵,「明明是委託契約,為什麼用帶看的名義要民眾簽約呢?」

徐先生僅同意帶看,房仲卻將資料po網。民眾提供


提供帳戶會錯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也說,民眾如果不同意房仲賣地,為什麼會讓房仲帶看呢?

如果只想請房仲帶看,應寫清楚房仲的報酬代價,而不該提及成交價;若不同意賣地,應直接拒絕訂金,「提供匯款帳戶,會給人同意賣地的感覺」,民眾簽任何契約應更審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