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收費不合理 內政部遭糾正
【中央社╱台北8日電】
2011.09.08 09:06 pm
監察院調查發現,目前房仲服務費計收標準,沒有考慮到勞務價值、不同區域房價、不同時間漲跌幅等因素,讓消費者因房價上漲多付鉅額服務費,不合理,今天糾正內政部。
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李炳南、劉玉山提案,糾正內政部。糾正案文指出,內政部訂定不動產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雖規定報酬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6%,但是施行10年來,房仲服務報酬標準在市場上形成類似固定比率,讓原本要使委託人與受託人得充分「自由議價」的意旨,受到嚴重扭曲。
糾正案文指出,房仲業已經形成按成交價金向賣方收取4%、向買方收取1-2%服務報酬的不成文行規,但是房仲服務費計收標準沒有本於「服務報償原則」,沒有考量房仲業「所任勞務的價值」是否相當,也沒有考量不同地區房價差異、不同時期房價漲跌幅因素,沒有設計按成交金額、採比例逐級累退計收的機制。
糾正案文認為,這造成消費者因房價上漲而多付鉅額服務報酬,徒增交易成本的不合理現象,內政部沒有宣導服務報酬自由議價措施,也沒有適時檢討計收標準合理性,放任民眾權益受損,有怠失。
糾正案文指出,內政部研擬房仲服務報酬計收標準時,是參考由世界不動產協會對各會員國所作調查,國外對於收費標準差異懸殊,例如,新加坡1-2%,韓國1.5-9%,日本3-5%,而美國未開發土地類6-10%、商業類3-4%、住宅類5-8%,平均約6%。
糾正案文說,若將各會員國仲介收費標準平均,最低費率約2.8%,最高費率約4.9%,內政部參考各國資料時,沒有將各國房價、工資及國民所得水準等因素納入考量,也沒有就各國業者提供的服務項目內容進行分析比較,顯然不周延。
糾正案文指出,同一房地產若短期內多次移轉,在服務成本變動不大情形下,業者可收取多次服務報酬,造成實務上有業者與房地產投資(投機)者合作,在房價高漲地區藉由短期內多次移轉,獲取服務報酬,這些服務報酬最後變成房價的一部分,轉由消費者負擔,變相增加購屋成本,不合理。
糾正案文表示,台灣「房仲服務報酬計收標準」訂定至今已超過10年,現今都會區房價相較於10年前上漲許多,服務成本沒有驟增,房價高漲地區仍以成交價金5-6%收取服務報酬,顯不合理。
糾正案文要求主管機關深入檢討,另外,監察院也一併指出,目前沒有落實交易資訊公開透明化,妥適規範房仲業廣告,導致房地產消費糾紛;「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內容過於簡略;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條件過於寬鬆且未落實訓練;房仲業提供定型化契約內容是否詳實及合法、以斡旋金進行交易情況是否改善等,主管機關都沒有積極查明、適時檢討,有怠失。
【2011/09/08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