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25

長庚護士時薪卻不及麥當勞

 

  • 2011-05-18
  • 第752期
長庚賺錢勝過新光金 護士時薪卻不及麥當勞
  • 文/羅弘旭

台灣基層醫療護理師長期不足,衛生署前署長楊志良點名長庚、彰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是血汗醫院,不願把盈餘拿來改善護士工作條件,而護士真實的工作條件,卻比想像中的更低落。

在台灣,有這樣的一個財團法人,員工不到兩萬人,每年創造四三○億元的營收,這個營收數字有多大?與上市公司相比,略小於新光金去年四五五億元的營收;但說到獲利,這個財團法人二○○九年的稅後盈餘達到五十二億元,是新光金獲利的兩倍。
這個財團法人並不神祕,或許你、我,都曾經接受過它的服務,它就是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旗下包括台北、林口、基隆、雲林、嘉義、高雄等十一個醫療體系。
營收和獲利都如此驚人的長庚體系,被認為是最有經營效率的醫院,但衛生署前署長楊志良日前卻直接點名長庚醫院是血汗醫院,「不改善護士工作條件,卻抱怨有錢也請不到護士!」
長庚體系最高顧問吳德朗說,長庚有七千七百位護士,護理人員平均薪資達六萬八千元,工作條件並不差,但,真相真是如此嘛?

工時超長!每天工作十一小時很正常

一位在長庚體系任職六年的護士小珍(化名),當初懷抱熱忱進入醫療體系,為了照顧病人,甚至利用休假到病房照顧沒有家人陪伴的病患,但她開始對自己當初選擇感到迷惘,因為醫院這個體系,沒有以實際的行動支持她關懷病人,卻從她的身上搾取更多的利益。
小珍說:「我畢業就進入長庚體系,白天我一個人要照顧八位病人,小夜班要照顧十五位病人,大夜班要照顧二十位病人。」
小珍去年薪水領到六十萬元,每月底薪只有二萬五上下,多的部分都是靠績效和輪班才能領到,如果上白天班,一個月只能領到三萬七,如果上小夜班,能領到三萬九,如果排大夜班,才能夠領到四萬四。

以底薪換算,小珍的時薪只有一二五元,連麥當勞的大夜班時薪都比不上,令人感嘆。
她說:「我們的薪水根本不是醫院高層所說,平均薪水六萬八千多元,年薪八十萬元以上,我的學姊工作十年,她薪水也沒這麼高。」

小珍現在待的單位,照顧的病人數目是馬偕、榮總的一.五倍到兩倍,雖然說院方規定的班表,每次輪班八小時,但每天工作十到十一小時是很尋常的事,四點下班,通常要待到晚上七、八點。
小珍的血淚告白,不是特例,也不只是長庚一家醫院如此而已,她只是台灣十三萬四千位護士的縮影;但這數字將會越來越少,因為更多的護士選擇離開這行業。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盧美秀粗估:「國內領有護理師、護士執照的人約有二十二萬五千人,目前卻只有近六成,即十三萬四千人投入護理工作,第一線護理人力至少還有五千人的缺額...【本文未完,更多內容請見
今周刊7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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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試算

車禍賠償試算
小強與小明發生車禍,小明在這次車禍雙腿骨折,小強僅車禍損毀人員平安,醫生建議小明休養半年,不宜工作,雙方經鑑定後責任比例為小強為主因,小明為次因,經計算後小明決定提出下列請求金額:
1.醫療費用估計為10萬元
2.傷後復健費用亦為10萬元
3.需請假半年,小明月薪為3萬,共18萬
4.看護為前3個月,每月25000元,共75000元
5.交通費10000元
6.車輛維修費用5000元
7.精神慰撫金5萬元
合計共52萬元(1)
肇事責任比例為70:30(小強70%小明30%)
此部份小強須賠償金額為520000×0.7=364000元
小強之車輛維修為3萬元(2) 註:實務上會考慮折舊率請注意
小明須賠償30000×0.3=9000元
故小強共需賠償小明364000-9000=355000元
經雙方協調後,因小強很有誠意故小明同意降至30萬,並分成6期每期5萬順利達成和解。

 

車禍賠償內容
車禍的民事賠償有哪些?都需要出示單據嗎?
一般車禍所產生的民事賠償包含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負擔之費用、復健美容費用、工作損失、看護費用、交通費用、車輛維修費以及精神慰撫金等等,因本車禍所產生之相關損失或額外支出原則上均須出示單據(除精神慰撫金外),對雙方賠償才有保障與依據,也是防止受害方獅子大開口的方法。
車禍賠償請求表:
1.傷者醫療費用
2.復健美容費用
3.傷者因請假之工作收入損失
4.看護費用(包含家人請假當看護亦可請求)
5.就醫產生之交通費用(例如行動不便需撘乘計程車車資)
6.車輛毀損之維修費用(需提供報價單或維修證明)
7.增加生活上負擔之費用
8.精神慰撫金
以上金額總和再乘以肇事責任比例,扣除對方應賠償自己的,即可得出較合理之金額,但此僅為參考公式,處理車禍仍須雙方拿出誠意,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儘早讓雙方回復正常生活才是

車禍現場是否可移車?

保留車禍現場
車禍現場是否可移車?
盡量維持現場不移車,發生車禍後,緊接而來的就是車禍賠償問題,以及相關的車禍民刑事責任,為
了保障彼此的權益以及維持最正確的肇事責任鑑定,在警方到達現場做完蒐證以前,建議勿輕易
移車,尤其是有人員傷亡的重大車禍,更是完全禁止移車,除非是輕微的車損車禍 才會建議在拍照存證後移車
可以離開車禍現場嗎?
在警方到達現場前 建議先不要離開現場 即使得到對造的口頭允諾 表示沒關係可以先離開亦然 因
為當後續牽涉到人員傷亡的同時 若先行離開現場 很有可能會另外產生肇事逃逸(刑法185之4條)的刑事責任 比原本單純的過失傷害責任(刑法284條)更重,且容易導致更多的民事賠償

車禍現場處理流程

車禍現場處理流程
發生車禍時切勿緊張,請保持冷靜並先依下列現場處理六大步驟,謹慎得宜的處理,相信可以將損
害降到最低:
1.立刻報警處理
2.保留現場
3.保全證據
4.視狀況移車
5.等候警方處理
6.通知保險公司
發生車禍時當務之急還是須先報警處理以及保存現場,以免日後衍生爭議導致責任歸屬不清,變
成羅生門各說各話,最後必須進入法律程序曠日費時了,同時報警還有一個重要理由,就是以利
日後保險公司理賠,不會產生日後車禍舉證的問題。

 

通知警方與保險公司
警方:
發生車禍現場第一時間一定要先通知警方到場,除了由警方進行拍照存證之外,避免日後賠償發生爭議或產生「肇事逃逸」之爭議也是須立即報警的原因。若現場有人員傷亡,更應立即撥打119,先將傷者送醫,肇事責任留待警方處理,以免因延誤送醫黃金時間,造成更嚴重的後果,現場處理的積極度往往也會成為日後民事賠償或刑責認定的參考依據,當事人不可不慎。
保險公司:
通知保險公司是為了日後能順利理賠,這裡的保險公司通常是指產物保險公司,縱然理賠人員往往無法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協助,但於警局作筆錄時即可聯絡保險公司(最遲應於五日內通知),因為只要有傷者產生就會有意外傷害醫療理賠,不論過失責任比例如何,只要有強制險理賠產生,就一定要報警,以免產險公司對車禍事實產生質疑,影響理賠進度。

什麼是偽造文書

什麼是偽造文書

文書乃意思表示之紀錄證明,通常為書面之證明文件,故偽造名義人之意思表示而做成虛偽之文書證明,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成立「偽造文書罪」。偽造之定義包含了重新製作以及部分變造等情形,凡製作文書人欠缺製作權限或合法代理權,不論為重新製作文書或僅為部份變更,均成立本條所論處之罪責。

偽造文書類型:
1.偽造私文書
2.偽造公文書
3.偽造特種文書
4.行使偽造文書罪
5.準文書

 

偽造私文書刑責

偽造私文書刑責規定於刑法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文書即為一般人使用之證明文件,例如保險公司業務員偽造客戶之簽名而購買多張保單之情形。

 

偽造公文書刑責

偽造公文書:刑法211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文書為政府機關製作使用之文書證明,例如某甲偽造某乙之土地權狀,由於土地所有權狀為地政機關所製作,因此某甲所觸犯者即為刑法211條之「偽造公文書罪」,偽造公文書之刑責比偽造私文書之刑責較重。

 

偽造特種文書刑責

偽造特種文書:刑法212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特種文書即指足以識別個人身分或相類之證書等等,例如小明偽造小華之身分證件或護照,即為「偽造特種文書罪」,刑責略低於上述兩種情形。

 

行使偽造文書刑責

刑法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故若不僅單純偽造且拿來使用已達216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責,將依刑法 216條之罪名從一重處斷,及216條之罪將吸收210~215之偽造罪責,而不會重複處罰。

 

何謂準文書

雖非一般可見之書面文書類型,但依此使用特性仍可認為足以為表示當事人之意思表示者,稱為「準文書」,視為文書之ㄧ種。

刑法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因此若偽造、變造當事人之電腦影像或對話紀錄,亦以「偽造文書」罪論處,以符現代犯罪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