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30

合建分售土地.. 首次移轉免繳奢侈稅

合建分售土地 首次移轉免稅

2011/05/26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將自6月1日起開徵,行政院已經核定其施行細則作為課稅依據,建商與個人合建分售的不動產,首次移轉免稅範圍確定擴及土地;奢侈貨物則增列骨董家具不在課徵奢侈稅之列。

圖/經濟日報提供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均已完備,財政部表示,6月1日起買賣持有未滿二年的非自用不動產,將課徵10%到15%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又稱奢侈稅);購買國產或進口的奢侈貨物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也要增繳10%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出售持有未滿二年的非自用不動產,有例外免稅的規定,包括個人因非自願性因素離職所出售的房屋,只要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並經認定即可排除課稅。

未來財政部也將把申請解釋認為是否屬於非自願性離職的態樣,逐一公告周知,如有相同情形者,即可比照適用。

個人之外,為免打擊房屋正常供給需要,建商首次出售興建完成的不動產,不受須持有滿二年的規範,均可免徵10%到15%奢侈稅,其範圍包括:合建分屋、合建分售、自地自建、合建分屋經約定附買回的不動產,以及銷售退回的不動產。

行政院核定的施行細則,對於建商首次出售免課奢侈稅的「不動產」均包含房屋及土地。

並放寬奢侈貨物屬於「家具」的認定範圍,依據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家具是指供日常使用的桌、椅、櫥、櫃及床,但不包括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的古物。財政部解釋,如果是骨董床、骨董櫃、骨董椅等,即使價值超過50萬元,不分私人自用或營業用,均不加徵10%奢侈稅。

文化資產保存法所指的「古物」,為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的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古物依其珍貴稀有價值,分為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等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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