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8/20

11歲富千金蹺家當酒女 與農產公司賴姓總經理性交易,賴男判3年6月

11歲富千金 蹺家當酒女

濃妝充大人 嫖客判囚3年

2013年08月20日

設計畫面

【綜合報導】一名家境富裕的11歲女童,因不滿父親管教嚴格開始叛逆,3年前的暑假竟私下到高雄一家酒店打工,美麗臉龐與C罩杯的火辣身材電暈一家公司的賴姓總經理,賴男送10萬元香奈兒包給女童交換初夜,2個月後女童蹺家,父親追查才發現此事,憤而控告賴男性侵害。賴男辯稱不知女童年紀,但法官認為,賴男縱橫商場多年且有個14歲女兒,不可能不知女童年紀,昨判賴男3年半定讞,須入監服刑。

承辦這起史上最年輕酒店妹案件的高市少年隊呂姓小隊長昨說:「女童看來確實頗成熟,確認只有11歲後,大家都嚇了一大跳。」警方透露:「當時女童自稱,那是她的初夜。」


農產公司賴姓總經理與11歲女童性交易,遭判刑3年6月定讞。

不滿單親爸爸管太嚴

賴男(52歲)昨難過地說:「法官把我形容像是個色老頭,但連酒店經理都看不出來她未成年,我怎能認得出?為何酒店經理都不起訴,卻判我有罪,真不公平!」賴男強調:「但我真的沒跟女童上床,我只是想追求她,而且也與對方以50萬元和解。」賴男還出示女童自拍照,女童化了時下最流行的大眼濃妝,低胸洋裝還露出深邃事業線,連記者都很難相信女童只有11歲。賴男律師則說:「開庭時,女童改口有男友且曾有性經驗。」


初夜換10萬香奈兒包

判決指出,這名11歲女童從小父母離異,單獨與父親共同生活,但父親工作忙碌,無暇照顧她,長期以提供金錢、物質作為管教方式,造成女童行為偏差,2010年7月,當時就讀小六的女童,因不滿父親管教嚴格開始叛逆,竟在友人介紹下到高雄繽紛年代酒店打工。
女童表示,她坐檯沒幾天,就遇到在農產公司擔任總經理的賴男 ,同年7月22日,賴男帶她出場到漢神百貨,買了一個十萬多元的香奈兒包送她,作為首次性交易代價,幾天後賴男帶她回住處性交易。
同年9月,女童父親發現女兒皮包內有保險套,斥責女兒不准出門,女童憤而蹺家,父親在家中翻查女兒物品時,發現2張酒店領檯單據,驚覺女兒在酒店上班,報警協尋後,女童出面供出曾和賴男性交易,賴男與2名酒店經理均遭送辦。

2酒店經理獲不起訴

賴男辯稱,「繽紛年代」不是標榜「幼齒(指年輕小姐)」的低級酒店,女童身高雖僅155公分,但化濃妝、胸部32C,且英文程度不錯,又自稱就讀文藻大學英文系,他才未察覺對方只有11歲。賴男還說:「我花錢海派,曾買過95萬元的車送給其他女性,送名牌包是因有意追求女方,後來覺得她生活太複雜,才打消念頭。」
但高雄高分院認為,賴男身為公司總經理,縱橫商場多年、閱人無數,獨自扶養14歲女兒,怎會看不出女童仍有天真、稚氣外表,且女童滿口童稚語彙,連「前年」都會講成「去去年」,賴男不可能沒發現女童只比女兒小3歲。
法官考量,女童家境優渥,沒必要誣陷賴男,因此依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判賴男3年半徒刑,案經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定讞。至於2名酒店經理則因不知女童年紀,也不知女童被帶出場,未媒介性交易獲不起訴處分。高市社會局說:「案發後女童被安排至中途學校就讀,2年來表現不錯已返家,目前將升國三,將持續輔導。」

「給好色男當頭棒喝」

高雄警方表示,繽紛年代酒店去年11月已停業,現由另名業者接手。一名地方人士說,繽紛年代以敢脫敢玩出名,小姐年紀約20歲以下,甚至有未成年及學生妹兼差。
台中一名酒店經紀人則說:「大型酒店應徵小姐都是要看雙證件,這種事不可能發生,被查到違反《兒少法》,酒店負責人、經紀人都要跑法院,划不來!」
高雄榮總兒童醫學部主任謝凱生說:「現在小朋友營養好,平均13、14歲就發育,11歲開始發育雖少見,但確有可能因發育早,身形跟大人差不多,難以分辨。」
高市少年隊副隊長陳譽仁說:「賴男罪有應得!這是給好色男人一個當頭棒喝。」從事媒體業的Carol則表示:「太驚人了!誰會相信國小女生的罩杯有32C,這個酒客被判坐牢真的很可憐。」


女童賣淫示意圖

1.11歲女童暑假到高雄繽紛年代酒店打工坐檯,結識農產公司賴姓總經理。



2.賴男帶女童到漢神百貨買10萬元香奈兒包,作為交換女童首次性交易的代價。


少女援交案例

2011/08/12
北市9歲女童為了千元線上遊戲點數卡,上網徵援交替16歲少年口交,警方介入偵辦。
2011/08/06
桃園13歲及15歲國中女生,因缺錢而上網援交搞3P,卻遭白嫖還被偷走2000元,2女由社會局安置。
2011/07/08
高雄5名13歲至17歲少女,因缺錢與6旬醫師王宏吉等3人援交搞5P,每人收300至1萬元,王等3人遭判6至16年確定。事後3人被查出另與其他少女性交易,一審昨再判3人6至17年。
2011/06/13
桃園13歲及14歲國中女生,以4000元代價與江姓國小教師援交搞3P,男師被送辦。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與未成年性交易刑責

●嫖客
◎與未滿14歲者性交易
依《刑法》第227條,處3至10年徒刑
◎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性交易
依《刑法》第227條,處7年以下徒刑
◎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者性交易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業者
◎媒介未滿18歲者性交易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處5至10年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律師廖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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