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客不實代言 最高賠10倍酬勞 「職業素人」也要開罰
- 2011-10-25
- 中國時報
- 【楊毅/台北報導】
部落客等「職業素人」代言廣告要小心了!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審查通過《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文修正案,新增非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的「廣告薦證者」,未來若有收取報酬從事廣告代言,而發生不實代言的情形,要與廠商負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最高將付出廣告酬勞十倍的賠償金額。
公平會主委吳秀明表示,收取廠商酬勞的素人或部落客若代言廣告誇大不實,與廣告主有「故意共同」行為時,還可依違反《行政罰法》開罰,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社群網路興起,愈來愈多部落客透過網路上發表「開箱文」或「試用心得」等,推薦某些特定商品,間接造成商品狂賣熱銷現象。然而,有部分部落客假借個人心得分享之名,私底下獲得廠商贊助或有相當的對價關係,形成類似網路廣告代言人的商業行為,衍生許多消費爭議。
為規範這類問題,立委羅明才提案修法,要求素人薦證廣告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立委趙麗雲則認為,大多數消費爭議都因消費者誤信知名公眾人物或專業人士代言的廣告,才去購買商品,一般素人廣告的影響力其實有限。
立院經濟委員會昨併案審查《公平法》修正案,最後通過公平會建議的「折衷」版本,明定廣告薦證者非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至於損害賠償金額計算,訂有十倍的上限,以產生嚇阻效果。
例如,假設有美食部落客接受餐廳十萬元報酬,要求在其部落格發表「美食推薦文」,一旦文章內容不實,導致瀏覽該篇文章的消費者權益遭受損害,消費者不但能對餐廳求償,還可對該位部落客提出民事告訴,最多可獲一百萬元的損害賠償金。
如果民眾或部落客沒有收取任何酬勞,純粹只是在網路上分享個人經驗或心得,則不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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