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行為不檢不得聘任條款 大法官認定違憲 【16:03】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釋字第七零二號解釋,大法官認為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得聘任」的條文違憲,不符憲法比例原則,從今天起、一年內須檢討修法,否則一年後失效。
大法官指出,教師法上述「行為不檢、不得聘任」條款,形同讓犯過錯的教師終身不得再任教職,未考慮當事人可能改正,也未訂定再予聘任的合理相隔期間或條件,使當事人無法再任教職,已過度限制當事人的工作權,違反比例原則。
至於教師法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三項後段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條文,未違反憲法的明確性及比例原則,大法官未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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