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住戶自設監視器 侵鄰隱私
2011-7-27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社區大樓住戶在自家門前加裝監視器,若鏡頭對準電梯間通道及逃生門,小心侵犯其他住戶隱私權,不僅會被拆除,還得破財賠對方損失!
鏡頭對電梯間通道 威脅鄰居
新北市樹林區佳園路某社區大樓,11樓的李、胡姓2名住戶向板橋地院提告,指去年7、8月,同樓賴姓女鄰居未經同意,擅自在電梯外公共空間(電梯間通道)裝設私人監視器,10個月來,日夜不停拍攝住戶舉動,不僅侵害隱私權,也帶給住戶極大心理不適,認為居家安全已受威脅。
去年10月,李、胡與王姓住戶,聯名請求拆除監視器,賴女仍我行我素;因擔心影像被濫用,李家還請女兒拿紙板暫時遮蔽鏡頭,沒想到,賴女竟提告強制罪(後來撤告);今年農曆年前,住戶在門外掛置春聯等飾物,賴女又認為春聯遮住部分鏡頭,扯破春聯並報警提告,住戶忍無可忍,向法院請求「排除侵害」,要求賴女拆除鏡頭,並賠償2住戶各10萬元。
賴女說,她長年旅居國外,但身家財產仍在該處,社區雖有管理員及監視設備,但逃生走道仍有疏漏,致竊案頻傳,為掌握家中狀況,才在門口玄關裝監視器,強調不是裝在電梯外公共空間,鏡頭也未對準其他住戶大門,且影像收錄範圍僅鎖定逃生出入口,以保全證據,並嚇阻歹徒。
安裝者稱與鄰不和 怕有不測
賴女還說,她與鄰居早有嫌隙,為免相遇時遭不測,裝監視器也有自保及蒐證功能,但她安裝後,竟發現逃生門遭鎖,她請消防局勸導,住戶不滿,才用不明紙張阻擋監視器,農曆年時,住戶故意掛春聯等阻擋鏡頭,她丈夫取下一角,竟挨告毀損。
對於逃生門遭鎖一事,2住戶說,是因其他住戶進出沒關門,王姓住戶才調整為單向開啟,並無違法。
非人人共用區域 須保隱私
法官認為,監視鏡頭確實裝在賴女門外,可拍攝到電梯間通道及逃生門,而電梯間通道屬該層其他住戶共同使用面積,又稱「限制共有部分」,俗稱「小公」,並非眾人均得自由通行、使用的公共區域,也因此,住戶當然可要求保有生活隱私。
法官也認為,若要防盜,鏡頭只須對準自家大門前,無需監視電梯間通道,故判賴女須拆監視器,並賠李、胡姓2家各3萬元。
至於賴女擔心鄰居踰矩行為,法官認為,她應隨身攜帶有照相錄音功能的手機,而非以監視器監視對方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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