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31

無「技師」資格擅自執業 重罰百萬

無技師資格擅執業 重罰百萬

  • 2011-05-31
  • 新聞速報
  • 【中央社】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技師法部分條文,明定未依法取得技師資格擅自執行技師業務,因嚴重影響公共安全,最高可罰新台幣100萬元,並按次處罰。

     修正後的技師法部分條文,確立技師專業地位及證照管理合理化,只要未領有技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技師」名稱,違者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

     若未依法取得技師資格,擅自執行技師業務,因嚴重影響公共安全,修法加重罰鍰額度,可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但基於行政法除罪化原則,將原條文相關刑罰刪除。

     另外,有關技師公會組織方式,修法讓各科技師公會或數科聯合技師公會,得以省(市)公會或全國性公會方式組織設立。

     修法規定,已合併省(市)技師公會組織全國性公會之科別,除該全國性公會決議解散外,不得再於省(市)行政區域內成立該科技師公會。經合併組織全國性公會之各技師公會,其賸餘財產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並報請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定後,歸屬於該全國性技師公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為,修法可讓技師執業及管理合理化,落實專業責任,並強化技師公會資源有效統合運用,促進自治自律。10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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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修正三讀 未取得執照執業重罰百萬罰鍰

 

中央廣播電台╱王韋婷 2011-05-31 04:22

為了因應時代變遷、改善技師執業環境,立法院院會今天(31日)三讀通過「技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沒有領取技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技師名稱,若沒有取得證照又擅自執業,違者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修法也規定「技師」名稱的專屬性,避免民眾對修車工、水電工等工匠與技師產生混淆。

立院31日三讀通過後的條文,確立技師專業地位及技師一詞的專屬性,只要未領有技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技師」名稱,違者可處新台幣 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若未依法取得技師資格,擅自執行技師業務,因嚴重影響公共安全,修法加重罰鍰額度,可處新台幣 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

另外,技師法放寬技師加入職業所在地公會才可以職業的規定,未來技師只要加入「該科」公會就可以執業,人數較少的技師科別,可以採全國性方式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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