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6/10

中捷鋼梁翻落釀4死4傷 10官商遭起訴

中捷鋼梁翻落釀4死4傷 10官商遭起訴

中捷鋼樑翻落,釀4死4傷慘劇。資料照片

2015年06月10日14:45

中捷運工程北屯路段於今年4月10日發生鋼箱梁翻落意外,造成4死4傷,台中地檢署今日偵結,認定釀禍主因為,中鋼構工務所長杜芳明、現場工程師劉平、瑨益公司負責人謝光輝、吊車業者何源寶決定不做支撐架,以致吊掛時鋼樑翻落釀禍,今依業務過失致死、偽造文書、違反職業安全法等罪起訴承包商遠揚、中鋼構的工程人員和負責監工的北捷人員共10人及瑨益公司等。

檢方認定,遠揚營造工程公司承包中捷工程CJ920區段標(松竹路至大隆路)約8公里,卻未依照施工計畫,於吊裝曲線鋼箱梁時未做支撐架成釀禍主因,導致吊車鬆脫吊索時,因曲線鋼箱梁重心偏移而翻落。


因此在今天起訴包括:遠揚營造工地主任陳松嚴、鋼構主任張圻、組長高逢仁、現場工程師張宗烜、中鋼構公司工務所所長杜芳明、現場工程師劉平、工地主任林耀斌、職安人員陳柏宏、必捷吊車公司負責人何源寶、北捷中區副工程司王起森等共10人及瑨益公司,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吊車司機賴弘偉無責,不予起訴。

另外瑨益公司負責人謝光輝也有業務過失責任,但他因在此次意外中喪生,因此不起訴。

(法庭中心/台中報導)

 

以下是台中地檢署新聞稿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岳賢、楊仕正、柯學航等共同偵辦「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公共工程(下稱中捷工程),於民國104年4月10日下午在臺中市北屯路造成四死四傷之工安意外案件,業於今(10) 日偵查終結,對被告王起森等10人及瑨益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提起公訴。茲就本案相關事實概述如下:
緣中捷工程由行政院交通部、臺北市政府及臺中市政府於97年11月15日簽訂建設與營運三方協議,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下稱北捷)接辦建設作業,由北捷土木第二工務所(下稱土二所)負責其中CJ920區段標之監造作業。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揚公司)承攬上開CJ920區段標工程;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構公司)承攬其中CJ920A標之鋼結構製作及安裝工程;㴝益工程有限公司(下稱㴝益公司)再承攬CJ920A標G3至G9站體及鋼橋鋼構安裝工程,必捷吊車有限公司(下稱必捷公司)則為協助㴝益公司進行吊裝工程之協力廠商。
王起森為北捷土二所副工程司,適於104年4月10日負責輪值當日中捷工程之監造業務;遠揚公司由陳松嚴(工務所所長)、張圻(鋼構組主任)、高逢仁(鋼構組組長)、張宗烜(鋼構組工程師)負責中捷工程相關業務;中鋼構公司由杜芳明(工務所所長)、林耀斌(工地主任)、劉平(現場主辦工程師)、陳柏宏(勞工安全衛生組組長)負責中捷工程相關業務;謝光輝(已歿)為㴝益公司負責人;何源寶為必捷公司實際負責人,均屬從事工程業務之人。
渠等均應注意依中捷工程之鋼結構施工計畫及鋼結構吊裝交通維持計畫規定,鋼箱梁吊裝作業應在夜間且封閉車道進行;及曲型鋼箱梁吊裝應架設臨時支撐架,避免重心偏移翻轉倒塌,並應規劃妥適之暫時性支撐裝置(如暫撐塊、工字拱、千斤頂)等各項應注意且能注意之施工方法,竟均疏未注意各自對系爭工程所應負之監造、施工及職業安全衛生專業之責,致於104年4月10日下午4時40分至5 時許,進行鋼箱梁吊裝工程時,因曲型鋼箱梁之偏心力矩作用導致鋼箱梁向外側翻轉,自帽梁墩柱上掉落,造成四死四傷之重大工安意外。
被告王起森明知案發當日11時50分許,並未於現場進行相關查驗工作,竟於案發後之104年4月20日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鋼結構箱梁塗裝施工品質抽查記錄表」虛偽記載於104年4月10日11時50分許,進行相關檢驗。檢察官認被告王起森等11人均涉有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被告王起森另涉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被告㴝益公司則因其前負責人謝光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罪嫌,法人部分則應處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2項之罰金刑。
而被告等人未能按部就班、各司其職為公共工程之安全把關,在施工階段有多次、多項違背原訂施工計畫情事,乃至發生本件造成四死四傷之重大工安意外,嚴重損及社會對公共工程品質之信賴,也使日後捷運使用者及案發地點之周邊住戶對臺中捷運工程品質產生疑慮,連帶影響捷運沿線工地旁道路之行車用路人對行經工地周邊之安全感,施工廠商即遠揚公司及中鋼構公司所屬承辦施工業務之被告陳松嚴等人難辭其咎;吊裝業者㴝益公司及必捷公司為減省成本考量,忽略安全至上準則,顯有不當之處;而肩負監造業務重責之北捷中工處土二所員工即被告王起森,既身為公務人員,亦怠忽職守,未能落實監造單位賦予之職責,任由施工廠商恣意違反施工計畫所律定之吊裝作業流程,致使本件意外事故發生,自有疏失,且其等共同之過失均與被害人等之傷亡有相當因果關係,自均應負上開業務過失致死等相關罪責。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注意: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