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修正 國外學歷須甄試
- 2012-05-24
- 新聞速報
- 中央社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以國外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者,應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並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國內醫療機構實習期滿,成績合格,才能參加考試。
不過,草案也規定,民國99年1月1日以前,已於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紐西蘭、澳洲、新加坡、香港等地區或國家的大學、獨立學院修習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或已入學學生,免經學歷甄試。
由於近年來持外國學歷回台參加醫師考試的醫學系畢業生,人數逐年攀升,為確保於國外完成醫學養成教育,想在台灣行醫者具有相當程度的醫療品質,以及為延攬國外優秀醫療人員回台造福民眾,促進國內醫療技術發展,行政院會上午通過醫師法修正草案。
至於民國99年1月1日以前,已在美、日、歐洲、加拿大、南非、紐西蘭、澳洲、新加坡、香港等地區或國家,領有醫師證書,並在這些地區或國家執業滿2年者,要參加學歷甄試得以口試或實地考試方式進行。
此外,由於國?7至18歲學生近視人口逐年攀升,大專生近視情形也日益嚴重,眼鏡驗配的需求日殷,為加強從業人員的管理,行政院會通過驗光人員法草案。
草案明訂驗光人員的資格要件、執業登記、業務範圍、驗光所的設置要件、各級驗光師公會、驗光生公會的組織及其管理等。10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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