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25

什麼是偽造文書

什麼是偽造文書

文書乃意思表示之紀錄證明,通常為書面之證明文件,故偽造名義人之意思表示而做成虛偽之文書證明,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成立「偽造文書罪」。偽造之定義包含了重新製作以及部分變造等情形,凡製作文書人欠缺製作權限或合法代理權,不論為重新製作文書或僅為部份變更,均成立本條所論處之罪責。

偽造文書類型:
1.偽造私文書
2.偽造公文書
3.偽造特種文書
4.行使偽造文書罪
5.準文書

 

偽造私文書刑責

偽造私文書刑責規定於刑法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文書即為一般人使用之證明文件,例如保險公司業務員偽造客戶之簽名而購買多張保單之情形。

 

偽造公文書刑責

偽造公文書:刑法211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文書為政府機關製作使用之文書證明,例如某甲偽造某乙之土地權狀,由於土地所有權狀為地政機關所製作,因此某甲所觸犯者即為刑法211條之「偽造公文書罪」,偽造公文書之刑責比偽造私文書之刑責較重。

 

偽造特種文書刑責

偽造特種文書:刑法212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特種文書即指足以識別個人身分或相類之證書等等,例如小明偽造小華之身分證件或護照,即為「偽造特種文書罪」,刑責略低於上述兩種情形。

 

行使偽造文書刑責

刑法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故若不僅單純偽造且拿來使用已達216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責,將依刑法 216條之罪名從一重處斷,及216條之罪將吸收210~215之偽造罪責,而不會重複處罰。

 

何謂準文書

雖非一般可見之書面文書類型,但依此使用特性仍可認為足以為表示當事人之意思表示者,稱為「準文書」,視為文書之ㄧ種。

刑法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因此若偽造、變造當事人之電腦影像或對話紀錄,亦以「偽造文書」罪論處,以符現代犯罪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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