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

擁有綠卡(美國永久居民卡),算不算是美國人?

美國永久居民卡英語United States Permanent Resident Card,亦稱作綠卡green card),是用於證明外國人美利堅合眾國境內擁有永久居民身份的一種身份證。「獲得綠卡」則用於指稱成為永久居民的移民過程。綠卡持有者的合法永久居留權是由官方授予的移民福利,其中包括有條件地在美國居留與獲取工作的許可。持有者必須保持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如果該身份所需的某個條件不再滿足時,持有者將可能失掉該身份。

根據美國國籍與移民法,綠卡持有者屬於沒有美國國籍,也不具美國公民身份的外國人。

[3]但其在美國境內基本享有和本國國民一樣的待遇,不過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根據美國移民法,永久居民入境美國時,需使用有效的移民簽證與有效的母國護照,否則不得入境。[4] 擁有美國綠卡後,只要離開美國不超過一年,綠卡本身可以當作有效的入境移民簽證,不需去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另外申請簽證。[5] 離開美國超過一年,必須於離境前先申請回美證(re-entry permit, I-327),作為入境的有效移民簽證,回美證有效期最多兩年。[6] 超過一段時間未入境美國的持卡人,在入境時很可能會被判決失去永久居留權,因為移民法要求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必須是暫時性的離境。[7]

美國移民法定義「永久居留權」是:「根據移民法所賦予『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國』的特許,且此身份未曾改變過。」[8] 意即:若是綠卡擁有者改變其身份,其永久居民權隨即消滅。因此,永久居民若非在無心之過下,使用了不一致的身份(例如:以非居民身份報稅),其永久居民身份將同時終止。[9]此外,依據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例:永久居民身份可經由放棄行為(如定居他國)而自動喪失,無須先經過填表或移民法庭的判決。[10][1

一名合法永久居民在美國境內以永久居民身份居住滿5年(或與美國公民結婚的3年),並滿足所有移民局所列出之條件後,可以申請成為美國公民。公民會比永久居民(在此方面依然被視作外國人)擁有更多的權利(與義務)。其中的一些權利有:選舉權;聯邦與州選舉中的被選舉權;攜帶家眷入美的資格;以及獲得聯邦政府職位的資格。其他的公民福利還包括世界上部分國家的免簽證便利。會導致永久居民被排入遣送法律程序的某些情形亦不適於美國公民。

資料來源: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E%8E%E5%9B%BD%E6%B0%B8%E4%B9%85%E5%B1%85%E6%B0%91%E5%8D%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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