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球案宣判 陳致遠2年6個月張誌家2年2個月
- 2011-06-30
- 新聞速報
- 【中廣新聞/林麗玉】
中華職棒假球案,今天(30號)下午板橋地院宣判,最受矚目的前兄弟象「黃金戰士」陳致遠、前兄象隊內野手蔡豐安、及前La New熊投手張誌家,法官認為三人有罪,其中陳致遠判刑2年6個月、併科350萬元罰金;張誌家判刑2年2個月、併科罰金300萬元;至於蔡豐安處一年有期徒刑,併科200萬元罰金。另外主嫌「雨刷」蔡政宜,判刑3年10月、併科1000萬罰金,前台南縣議長吳健保判刑7年、併科1000萬元。
職棒假球案,板橋地院一審宣判,板橋地院發言人樊季康表示,雨刷及吳健保等不法集團,是從民國95年起,勾結中華職棒中信鯨、La news熊及兄弟象等部分球員打假球,被告一共有23人,涉嫌打假球的球員,分別處一年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併科30-600萬元不等罰金,其中較受矚目的明星球員,包括黃金戰士陳致遠,法官認為陳致遠打假球詐欺取財,打假球場次較多,判刑2年6個月、併科罰金350萬元;至於張誌家收錢著手犯罪涉嫌詐欺既遂、未遂罪,判刑2年2個月、併科罰金300萬元;而蔡豐安考量打假球的場次較少,處一年有期徒刑,併科200萬元罰金。
至於簽賭集團成員,前台南縣議長吳健保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併科1000萬元罰金;「雨刷」蔡政宜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併科罰金1000萬元,全案可以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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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戰士收三百萬 阿家玩車害慘
- 2011-07-01
- 中國時報
- 【葉德正、李忠憲/新北市報導】
板橋地院審理中華職棒假球案,最受矚目的前兄弟象黃金二劍客陳致遠、蔡豐安,和前La new熊當家投手張誌家三人,審理期間雖矢口否認犯案。但罪證明確,全被判有罪。
為何同樣放水兩次,張誌家刑期比蔡豐安重?法官說,主要是九十七年犯案的張誌家不符合九十六年減刑條例要件。判決指出,九十五年三月廿五日球賽後,陳致遠與蔡豐安搭乘余則彬轎車,在陳致遠家附近繞圈子。莊侑霖在車內,將裝著一百萬元現金的鞋盒交給陳致遠。
法官指出,陳致遠每次收費一百萬元,是所有球員中價格最高,共三次放水成功、一次失敗,獲利三百萬元。
起訴時,檢察官指陳致遠出入招待所一事,因距打假球場次時間久遠,法官認為沒有積極證據認定陳致遠有接受性招待。當初被指為拉隊友下海的元凶「阿扁」蔡豐安,法官認為此部分罪證不足。
張誌家在九十七年間接受蔡政宜飲酒招待時,曾帶小姐出場到汽車旅館性交易。張誌家雖否認,但法官仍認定有接受性招待事實。
張誌家辯稱,九十七年第二二三場未上場,但法官指出,他事後向蔡政宜索取五十萬元分紅,事前必有共謀。九十七年第二八二場張誌家雖放水失敗,但事後向蔡政宜索取一百萬元,依然有罪。
張誌家又曾向蔡政宜「借錢」買車,雖然法官認定不是打假球的「謝款」,但已成為法官形成心證的重要因素。法官說,玩車確實害了張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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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威嚇打假球 吳健保判7年
- 2011-06-30
- 新聞速報
- 【中央社】
職棒假球案今天宣判,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前台南縣議會議長吳健保因貪圖暴利,以暴力恐嚇球員,犯後態度不佳,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判刑7年。本案可上訴。
吳健保得知遭判7年有期徒刑後,態度低調,僅委由幕僚人員回應「尊重,不願多談」。
板橋地檢署民國98年偵辦中華職棒兄弟象等球員涉及假球案,查出台灣的職棒簽賭集團各坐山頭,有不同的勢力範圍。
「雨刷」蔡政宜當時為南部最大的簽賭集團,民國95年起就已操控球員打假球,牟取暴利,後來與吳健保所屬的集團共謀詐欺。
板檢偵結,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與詐欺罪,起訴吳健保等被告,並以暴力集團威脅與利誘球員打假球,具體求刑9年,併科罰金新台幣5000萬元,強制工作3年。不過,今天宣判結果,吳健保判7年,科罰1000萬;組織犯罪部分,因僅涉及兩次恐嚇,判決無罪。
法院判決理由指出,吳健保長年身為民意代表,卻沒有奉公守法,收買職棒球員放水打假球,以詐賭牟取暴利,甚至以恐嚇毆打方式迫使球員配合,惡行重大,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與安全,傷害國家棒球運動的正常發展。
判決書表示,吳健保手下透過前中信鯨隊球員,找尋有意願配合放水的球員;蔡政宜等人則拉攏中信鯨隊球員,以高額對價及「分紅」優渥條件,引誘加入詐賭行列。吳健保集團再與蔡政宜集團共同指揮組頭,向職棒簽賭站或賭博網站下注,買牌簽賭,獲取暴利。
判決書表示,若放水球失敗、球員配合度不高,或球員不願配合欲退出集團,吳健保就指揮集團成員恐嚇、強暴、脅迫球員繼續打假球。
其中,吳健保及蔡政宜共同運作的民國95年一場比賽失敗,導致雙方鉅額損失,吳健保指示手下召集10名球員,予以等候發落、斥責教訓,甚至毆打球員。10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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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院:張誌家拿錢接受性招待
- 2011-06-30
- 新聞速報
- 【中央社】
中華職棒假球案今天宣判,板橋地方法院認定前職棒明星球員張誌家拿錢並接受性招待,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00萬元。全案可上訴。
板橋地檢署去年2月偵結假球案,認定張誌家於民國97年間在白手套黃俊中帶領下,認識簽賭集團主謀蔡政宜,並同意配合打假球,還先後收取共230萬元。
檢方偵辦,張誌家民國97年間接受蔡政宜飲酒招待時,曾帶小姐出場到汽車旅館性交易,所有包場費、鐘點費及性交易費用都由蔡政宜負擔,張誌家僅支出住宿費用。張誌家雖否認有性招待,但法官仍認定有接受性招待事實。
檢方認為張誌家貪圖金錢、接受性招待打假球,辜負球迷期待,提起公訴並求刑有期徒刑2年,後續更因張誌家否認犯罪及無悔意,加重求刑2年2月。
板院指出,張誌家雖聲稱因喜歡玩車才會向蔡政宜「借錢」,不是打假球「謝款」,蔡政宜事後也證實借錢,但已成為法官形成心證的重要因素。
板院表示,張誌家的行為讓蔡政宜確知「已納入旗下,是我的人」,也形成特別對價關係;張誌家向蔡政宜索取50萬元分紅,更是犯罪的客觀表徵,尤其是打完假球後與其他球員一起到汽車旅館拿錢,可認定張誌家與蔡政宜是共謀共同正犯。10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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