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2

國稅局:名嘴通告費是薪資所得,不是執行業務所得

名嘴通告費課稅爭議 國稅局擬定標準

  • 2010-12-22
  • 新聞速報
  • 【中廣新聞/張雅惠】

    名嘴認為通告費是執行業務所得,可以減掉四成的必要費用,理由是,游走各媒體,並沒有和哪一家媒體有特定的僱傭關係,媒體也沒有幫他們投保勞健保,不過,國稅局卻認定是薪資所得,因為名嘴只是上節目,不用承擔節目的成敗。由於執行業務所得的樣態很多,國稅局內部研擬「充分條件」和「必要條件」,方案完成之後,全部按表抄課,滿足相關條件之後,才算執行業務所得,減少課稅爭議。

    名嘴上電視開講,通告費行情一小時在三千到五千元不等,部分節目常態性邀請名嘴,成了固定班底,一個月下來通告費動輒十幾、二十萬,年收入超過百萬,游走多台搶通告收入更高。

    名嘴的通告費收入,目前多半列在執行業務所得,可以減除四成五的必要費用,五成五才算課稅所得,但是到了國稅局,國稅局卻認為是薪資所得,只能減掉十萬四千元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他全部都要課稅,名嘴姚立明夫妻因此要補稅,提起訴願被駁回,提出行政訴訟依然敗訴。立委盧秀燕受託質詢財政部長李述德,李述德說,必須個案認定。

    「盧:我受幾位名嘴之託,問你一個敏感的問題,這些名嘴認為,政府是在修理名嘴,利用課稅的方法修理名嘴。李:沒有必要!」

    國稅局指出,有勞健保,一定是僱傭關係的薪資所得,但沒有勞健保就不能說一定不是薪資所得,臨時工的收入也是薪資,名嘴是受媒體的邀請、提供勞務,名嘴對於節目不用盈虧自負,節目成敗由媒體自行承擔,名嘴既不用規劃節目內容、不用負責後製,通告費也就不是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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