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9/27

勞基法對加班的規定...一個月加班不能超過46小時,一天工時不能超過12小時

勞委會表示,根據勞基法規定,「責任制」必須符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所定義,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其工作成敗。

而且即使經勞委會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核定為「責任制」,事後還要經勞資會議認定合理工時,並經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定,才算完成,「不是老闆說工作是責任制就是責任制」。

勞委會表示,經核定為「責任制」的工作職務不多,包括資訊服務業的主管人員、系統工程師,法律事務所的法務人員,保險業務員,房仲人員,廣告企劃人員等,呼籲資方不要任意以「責任制」為由,要求員工超時工作,否則就是違反勞基法超時工作、未給加班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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