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8

曾遭受家暴的子女....可減輕或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

立院三讀 父母施暴 子女可免扶養

2010年01月08日蘋果日報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民法》、《刑法》修正案,曾遭受家暴的子女,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而不用擔心觸犯《刑法》遺棄罪。
推動這項修法的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說,修法不是要挑戰傳統的倫常概念,是希望父母應先盡義務、再享權利,「不要讓遵守孝道的傳統,成為受暴子女終身揮之不去的受創夢魘。」

須向法院提出請求

新法規定,父母若對子女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暴者都可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如施暴情節重大,也可免除扶養義務。即使父或母的施暴對象是自己另一半,並未對子女施暴,子女還是可以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律師陳芬芬呼籲,政府應進一步修法,讓受害子女的兄弟姊妹扶養義務也一併免除,避免責任落到其他人身上。
老人福利聯盟秘書長吳玉琴說,考量到仍需保障老人權益,這些「不是的父母」,應改由政府負起扶養責任,讓他們老有所終。
記者何哲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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