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修法:銀行吃定保證人將罰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2009.12.09 05:42 am
十一歲的孩童,銀行竟要求他做父親房貸借款保證人,並於父親無力還款後向他追債。此案雖經法院判決契約無效,但國民黨立委陳淑慧認為,銀行鑽法律漏洞吃定連帶保證人的案例太多,已提案修銀行法,將重罰違法銀行一百萬至五百萬元。
陳淑慧昨天指出,購屋民眾向銀行貸款時,銀行不論房產值多少,都會要求找連帶保證人;若還不出款,往往先選擇查扣最容易取得的連帶保證人薪水或財產。由於連帶保證人責任重,民眾多半找至親擔任,也因此產生前述離譜案例。
至於銀行普遍違法,是因為八十九年修銀行法時,雖已訂有「銀行若已取得足額擔保,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等規定,但卻不夠嚴謹,更重要的是沒訂罰則,以至銀行鑽漏洞,違法要求借款人須提供連帶保證人,吃定消費者。
陳淑慧表示,她提出相關質詢後,接獲大批民眾投訴:有一名退休校長,被開工廠的弟弟找去當連帶保證人,弟弟經營不善、銀行追債追到他頭上,以致六百多萬退休金全泡湯。
還有一名文化大學林姓教授幫弟弟做房貸連帶保證人,弟弟過世後家屬無力負擔房貸,他的部分薪資即被銀行查扣抵債;她以前一名員工,不過是擔任友人四十幾萬元車貸保證人,銀行追債不說,信用也因此被破壞,連小孩助學貸款都無法貸到。
陳淑慧的提案已獲朝野多位立委連署,主管單位金管會也認同此修法方向,未來三讀通過機會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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