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單 要課所得稅
【聯合報╱記者羅兩莎、孫中英/台北報導】
2009.07.25 05:57 am
行政院賦改會決議,投資型保單將依收益類別課所得稅。
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財部與金管會確認細節後,以行政命令發布課稅規定,最快九十九年實施,但對既有多達四百九十六萬保戶不溯及既往。
賦改會昨天由台北商業技術學院黃耀輝教授提出金融商品課稅問題的期末報告。黃耀輝表示,原則上投資型保單投資各項商品,將採用現行課稅制度。也就是,投資標的若為免稅的股票型基金,免課所得稅;若是有定存,利息收入納入廿七萬元免稅額度。投資標的若是債券、票券、受益證券則採分離課稅。
賦改會並決議,適格保單因屬於「保險」,將不課徵遺產稅,不適格保單在撥付保險死亡給付時,將課徵百分之十遺產稅。在保單適格比率標準方面,李述德說,初步規畫,依年齡層不同,將適格率訂於百分之一百零五至百分之一百八十之間。
金管會昨天則反對投資型保單課稅,美國商會與歐洲商會也都表達反對立場,認為此舉減低民眾長期儲蓄意願,扼殺台灣保險業發展。
金管會委員葉銀華說,買投資型保單,有補充社會安全制度不足的功能,跟投資基金、股票不同,不宜比照一般投資標準課稅。金管會會向政院提出補充意見,包括投資型保單免徵所得稅、適格保單免徵贈與稅與遺產稅。
稅捐單位過去共查獲五百四十一件「高齡鉅額」保單,即年齡超過八十歲、投保保額卻超過一千萬元,可能「假保險之名,行逃漏稅之實」;李述德說,為防止逃漏稅,將來對於不適格保單的投資收益,依法課徵所得稅。
在贈與稅及遺產稅部分,賦改會表示,凡在生存滿期給付指定他人為受益人者,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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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5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