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6/1

未讓直行車先行,遭撞傷..... 要負「6成責任」

未讓直行車先行遭撞傷 要負6成責任

【聯合報╱記者陳崑福/即時報導】

2009.06.01 06:16 pm

高雄縣楊姓男子95年10月15日上午,搭乘張姓友人駕駛轎車,經屏東市民生東路與瑞光路一段交岔路口,欲左轉瑞光路一段,與陳姓男子駕駛轎車發生車禍,造成顱內出血、骨盆腔骨折等嚴重受傷,經治療,留下智能障礙,合併憂鬱症,向陳求償一千七百多萬元,

 

屏東地院今天以他的友人轉彎車未讓陳的直行車先行,是肇事主因,

要負擔60%責任,陳負40%,要賠682萬多元,扣除已領保險理賠金150萬元,陳還要賠532萬多元。

【2009/06/0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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