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4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高危險行業火災爆炸中毒或工程倒塌,最高可罰5000萬元

立院祭六輕條款 重罰負責人

  • 2011-11-24 01:25
  • 工商時報
  •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高危險行業以後每3年要提出風險評估報告,不合格又沒改善,負責人小心吃官司。圖/本報資料照片

高危險行業以後每3年要提出風險評估報告,不合格又沒改善,負責人小心吃官司。圖/本報資料照片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主要重點

 立院衛環委員會挑燈夜戰,初審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增訂「六輕條款」,要求石化業者運轉期間必須定期提風險評估報告,違者將立即停工,負責人及行為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石化業等高危險行業若未做好安全衛生措施,發生火災爆炸中毒或工程倒塌,罰款將大幅加碼到5,000萬元,並得連續罰。

委員會決議,職安法三讀公告後,一年內要施行。

 六輕連續工安意外引發社會關切,勞委會提案修改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第15條條文,明訂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的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定期實施風險評估。

 勞委會安全衛生處處長傅還然以六輕為例說明,若勞委會公告為特殊高危險製程將要求每3年提風險評估報告,若未依風險評估報告採取措施,可要求限期改善,若不改善,可要求停工,負責人及行為人還將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未定期提風險評估報告,則可直接要求停工,負責人及行為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民進黨立委田秋堇、劉建國仍質疑3,000萬罰款對六輕嚇阻有限,協商後決議將罰則上限提高到5,000萬,並做出主決議,要求勞委會明確訂出裁罰基準,詳述哪些違規行為要罰5,000萬,避免行政單位再以較低罰款開罰「不痛不癢」。

 職安法修正後適用範圍擴及所有工作者,包括受僱者、自營作業者(如計程車司機、攤販等)、派遣工及志工、實習生、職訓學員等都一體適用。受保障的人數也可望大幅增加到一千零六十七萬人。

 另外,新增「防過勞條款」,要求雇主對輪班、夜班等高危險群,應採取預防過勞措施,若勞工發生職業病,雇主可罰3到30萬元。

雇主要對勞工實施健康檢查,若健檢發現異常,如發生高血壓等心血管疾病,醫生評估不適原有工作,雇主應變更工作場所、內容或縮短工時,否則可罰3到15萬元。

勞委會並有權指定特定事業單位,雇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注意: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