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30

依國際定義// 台灣債台高築 舉債早破表

依國際定義// 台灣債台高築 舉債早破表

2012-12-30

近幾年政府財政加速惡化,截至去年底,各級政府債務已達6.76兆元,占GDP49.15%,按國際定義計算,早就超過舉債上限48%。(記者鄭琪芳攝)

債務將破7兆 約GDP50%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台灣版「財政懸崖」成形?近幾年政府財政加速惡化,雖然官方一再強調舉債未達上限,但若按國際定義計算,即使未計入「潛藏債務」,截至去年底,各級政府債務已達六.七六兆元,占GDP四十九.一五%,預估今年底將飆破七兆元,占GDP約五十%,占前三年平均GNP則逾五十一%,早就超過舉債上限四十八%,也遠高於南韓、香港等國家及地區。

財政部國庫署官員說明,我國所稱的「政府債務」,根據「公共債務法」第四條規定,僅列入一年以上非自償性債務,中央與地方分別不得超過前三年名目GNP(國民生產毛額)平均數的四十%及八%;立法院審議中的「公債法」修正草案,則改為不得超過前三年名目GDP(國內生產毛額)平均數的四十.七%及九.三%。

各級政府舉債 4年暴增3成

不過,官員表示,若根據IMF(國際貨幣基金)、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等定義,政府債務雖不列入社會保險給付義務等「潛藏債務」,但應加計一年以下短期借款、自償性債務及非營業基金舉債等;目前我國未將這些資料計入債限,但已逐步於網站上揭露。

根據財政部統計,截至今年十一月底止,中央政府債務餘額四兆八七四五億元,占前三年GNP三十五.七二%;地方政府債務餘額六五七一億元,占前三年GNP四.八一%,均未超過舉債上限。財政部也公布,按國際定義計算,截至去年底,各級政府債務六兆七五五八億元,其中,中央政府債務達五兆七六九九億元,占前三年GNP逾四十三%,已超過四十%的債限。

值得注意的是,二○○七年各級政府債務僅五兆一八○五億元,占GDP四十.一三%;二○一一年卻暴增至六兆七五五八億元,占GDP四十九.一五%;短短四年國債就暴增三成,增加速度相當驚人。

近10年來國債速增 學者憂心

若與其他國家相較,根據IMF最新資料,去年希臘政府債務占GDP比率一六五.四%、美國一○二.九%、新加坡一○七.六%,我國的四十九.一五%確實相對較低,但卻明顯高於南韓的三十四.二%、香港的三十三.八%,與爆發債務危機的西班牙六十九.一%相較,差距其實也不會太大。

台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院長蘇建榮表示,我國政府債務占GDP比率近五十%,雖低於歐、美、日等先進國家,但這些國家花了幾十年才累積這麼多債務,我國則是近十年來債務快速增加,尤其二○○八年以後增加更快,令人擔心。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稅系副教授孫克難則指出,先進國家社會福利做得好,很大一部分支出是用在社福上,所以債務比較多,和台灣的情況不同。

住宅法上路 每人基本居住水準3.96坪

住宅法上路 每人基本居住水準3.96坪

2012/12/30

【聯合報╱記者何醒邦、李順德/台北報導】

住宅法今起施行,政府不再興建國宅,未來住宅政策將向租屋補貼傾斜,並推動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圖為台北市萬美街一段「萬樂出租國宅」。 記者鄭清元/攝影

以保障弱勢居住權利為主的「住宅法」,今起正式施行,邁入住宅法元年時代。各項住宅貸款、租金補貼將有法源依據,確保經費不斷炊;協助弱勢租屋的服務平台,以及利用閒置國宅用地推動社會住宅等措施,也將陸續上路。

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許文龍說,歷經一年研議配套,政府已訂定出十個住宅法的子法,主要分為住宅補貼、租屋平台、社會住宅三大區塊。其中,為保護居住權利,任何人皆應享有公平居住權利,不得有歧視待遇。

許文龍表示,為防止出現不人道的「籠民」現象,將首度施行「基本居住水準」,平均每人最小居住面積為三.九六坪,未來申請四千元租屋補貼的民眾,所租空間未及三點九六坪,將不予補貼,確保居住品質。

許文龍說,租屋服務平台暫編列一億元經費,以一年內促成至少一千戶為目標,預計明年上半年啟動。營建署長葉世文也說,未來住宅政策將向租屋補貼傾斜,租屋補貼比例將優於住宅貸款補貼。

許文龍說,為建立公平補貼制度,未來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查核一次住宅補貼請領者的資格,落實公平制度。

許文龍表示,住宅法實施,政府須辦理自建、自購、修繕住宅等貸款利息補貼,以及租屋、簡易修繕住宅等費用補貼。家庭年所得在一定得標準以下(如台北市為一百五十二萬元以下),自建或自購住宅者,最高享有二百廿萬元的低利貸款優惠;修繕住宅有最高八十萬元的低利貸款;簡易修繕住宅費用最高補貼三萬元;弱勢族群可申請每月四千元租金補貼。

他說,因相關預算已有法源依據保障,補貼將不中斷,預計明年上下半年各辦理一次;會以租金與自購住宅補貼為主,各約一萬多戶,盡量維持以往補助水準。

至於「只聞樓梯響」的社會住宅,許文龍說,已通過相關辦法,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以後可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都至少需提供一成以上比例出租給弱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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