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須拋棄繼承 兒女免背父母債
2013年06月14日
頭痛的小孩問:
我的父母欠下很多債務包括賭債,和標會的債務等,房子現今仍是父親的名字,想請問一下,要如何辦理,我們小孩才可不用背到父母債務?還有房子是不是要先過戶,才不會被債主拍賣?此外父母還有簽本票給別人,對兒女會有何影響?
律師鄭世脩答
早在2009年間我國《民法》第1148條,已將「繼承」修正為全面限定繼承。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若遺產大於負債,剩餘的才算讀者的,若負債大於遺產,那就沒有遺產可繼承,在這種情況下,子女就完全不用負擔債務。現在若遇到這類繼承問題,繼承人也不必去辦理拋棄繼承手續。
屋過戶仍可假扣押
但若繼承遺產的子女們,有《民法》第1163條狀況,例如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上做虛偽記載等,以及為求能對遺產做處分,故意使用詐騙手段隱匿遺產、侵害父母債權人的權利,就不能主張限定繼承。
至於房屋問題部分,債務人雖將房屋過戶給他人,但債權人仍可主張,債務人的過戶是「蓄意」,是為了不償還債務而脫產,且如果過戶對象是近親,債權人只要向法院提出證據,就可聲請假扣押房屋,房屋就不能再買賣過戶。
此外債權人也可再依《民法》規定,提出相關撤銷所有權移轉,以及塗銷登記訴訟。
另有關本票部分,本票是誰簽名就由誰負責,對子女不會有任何影響。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