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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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內閣官房長官:福島第一核電廠將實行全面廢棄

日官房長官:福島1-6號機全部封廠

  • 2011-03-30
  • 新聞速報
  • 【中廣新聞/中廣新聞】

    東京電力公司董事長今天下午在記者會上宣布,福島第一核電廠的第1-4號反應爐將廢棄。但是,日本內閣官房長官枝野幸男在稍後的記者會見中指出,第5和第6號反應爐也要廢棄。

    日本新聞網報導,福島第一核電廠共有6個核反應爐,勝俁董事長的意見是保留第5和第6號核反應爐。

    但是,日本內閣官房長官枝野幸男在隨後的記者會見中指出,第5和第6號反應爐也予以廢棄的意見,早已經與東京電力公司達成默契。

     枝野長官的話表示,福島第一核電廠將實行全面廢棄,封廠將成為事實。

合建分售...建商與地主合建房屋如何分配

建商與地主合建房屋如何分配
  • 編輯部

市場上合建分為三大類:

第一種 合建分屋
合建分屋為地主與建商雙方按比例分配房屋,即甲建商與乙地主合建,雙方約定1-3F為地主所有、4F-8F為建商所有,雙方各自擁有分配之房屋,故建商與地主雙方有(交換)的性質,即地主以土地交換建商興建之房屋。
合建分屋之分配方法又有
(一)立體分層:
立體分層為假設雙方興建一棟12層雙併之建物,每一層有A、B二戶,建商分得A1F至A12F,地主分得B1F至B12F,此分法即為立體分法,一般在實務上立體分法雙方爭議較小。
(二)水平分法:
水平分法為上例中1F至6F為地主所有,7F至12F為建商所有,若建築位於商業氣息濃厚之區域,店面價值高,則地主會爭取1F往上分,實務上許多合建之地主都要求以水平分法分配房屋,因地主可以保有其原先的位置。
(三)分棟分法:
此法亦為立體分法之一種,為較大土地面積的建案,故可規劃數棟建物,此法為地主與建商興建A、B、C棟建物,地主分A、B二棟建物,建商分C棟建物,分棟分法在實務上爭議較小,因各自管理各自建物,例中正區有一豪宅案「泰安連雲」即是屬於此分法。
實務上,合建分屋的建物在簽約時,賣方均為同一人(建商或地主)。
第二種 合建分售

合建分售為地主出售土地,建商出售房屋,兩者有合夥性質,每一戶的土地出賣人皆為地主,房屋出賣人皆為建商,亦即消費者購買合建分售之建物需跟地主簽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跟建商簽訂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故土地之賣方與房屋之賣方不同,此種建物即為合建分售。

第三種 合建分成
合建分成為地主與建商雙方約定分配價金的比例後,兩者共同售屋給消費者,在簽約時賣方為建商及地主二人,消費者在支付價金時須同時按照期款,並依一定的比例分別給建商及地主。例:售屋款為總價一千萬,簽約金一百萬,建商與地主分配比例為建商百分之四十 地主百分之六十,故購屋者須將簽約金一百萬,分給建商四十萬,地主六十萬。此合建方式地主與建商亦有合夥性質。
合建分成在實務上較少案例採用此合建模式,原因是地主與建商兩者對於興建成本及地主的市價,兩者較不易產生共識,且在稅務上也較無節稅的空間。


小結:
三種合建方式實務上以合建分售實施之建案最多,因地主較有節稅空間,可節省營業稅及所得稅及盈餘分配稅。

作者小檔案:林宏澔
學歷:財務金融博士研究 企管碩士
現職:東吳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教師
創世紀國際不動產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

**************

 

合建分售 -貸款資金撥轉地主之入帳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蓋房子,方式採合建分售。

地主於94年為購買土地已向銀行借款(土融20,000萬),目前建設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土建融一起辦:土融30,000萬、建融7,000萬),以增貸名義貸款,貸款人為建設公司,擔保人為地主。貸款核定下來後須先將地主於94年借的土融20,000萬先償還,其餘款再撥入建設公司。

<問題>

建設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貸款人為建設公司,擔保人為地主),待銀行將貸款核定下來後,直接償還地主20,000萬(即表示用建設公司的錢償還)。請問應該用什麼名義入帳?

目前想到的是:建設公司須撥還給地主的客戶代收土地款,但約只有10,000萬,但另10,000萬須用什麼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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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售是地主出售土地而建商出售房屋,再由契約約定銷售收益之分配比例,分別與未來買方訂定買賣合約,因為個人賣地部分只有增值稅不會計入個人所得稅,所以只有公司賣屋的部分要開發票,也因此較為節稅。

此案例所牽涉之會計處理:此建築物為一棟預售屋,當與買方簽訂契約收到在建工程款時,借記:現金;貸記:代收款。

貸記代收款之原因為建商必須將土地之款項撥給地主(為一負債性質),等建商撥給地主土地款,再將代收款沖掉(清償負債)。

另外10,000萬則是借記:預付土地款,因為此金額為建商自行貸款而來,不是向客戶收取而來(沒有代收性質),待建商出售後再從客戶收取款目,並將預付土地款沖掉。

政院版拍板:10項房屋買賣 免徵奢侈稅 無落日條款 不區分地區

政院版拍板/10項房屋買賣 免徵奢侈稅 無落日條款 不區分地區

行政院會昨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草案,持有兩年內非自用房地移轉,將按交易價課徵十至十五%奢侈稅;但草案訂有「豁免條款」,排除項目包括自用住宅、先買後賣、農舍、公設地、法拍屋、銀拍屋、建商推案、繼承或受遺贈、政府出售或贈與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等十項。

稅收將用於社福及救助

財政部長李述德說明,該「特種消費稅」,沒有落日條款,也不會依照地區訂門檻。該稅收未來也將循預算程序,「全數用於社會福利及救助」,明文列入法條。

國民黨立院黨團昨雖表態「精神」支持奢侈稅,並保證七月「準時上路」,但不保證對三讀內容全盤買單;民進黨雖也贊成課徵,但質疑執政黨是選舉考量,只為洗脫馬英九向財團傾斜的形象,表示將提出對案。

馬英九總統昨晚則再度重申政策立場,強調奢侈稅可以縮小貧富差距,要求國民黨立委全力配合,本會期一定要通過立法。

李述德表示,推動奢侈稅的基本目的,是要將房市導向正常,持有兩年以內非自用住宅及依法得核發建照的都市土地(都市計畫區內供建築使用土地),移轉時將按銷售價格課徵十至十五%奢侈稅,由賣方在訂約日後三十天內自動申報,若未申報或短報,經查獲除補稅並處三倍以下罰鍰。

高額消費部分,包括五十萬元以上會員證、家具、皮草等,及三百萬元以上私人飛機、遊艇、汽車及超輕型載具,都要在出廠、進口或銷售時,按銷售價或完稅價加徵十%奢侈稅。

不過,奢侈稅草案增訂十類排除項目:

一、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處自住房地;

二、自住房地先買後賣,換新屋後於一年內出售舊屋;

三、農舍;

四、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移轉;

五、強制拍賣(法拍屋);

六、繼承或受遺贈取得;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

八、銀行處分因行使抵押權取得之不動產(銀拍屋);

九、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

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

對此「豁免條款」,據透露,昨在院會討論中對第十項的行政裁量空間存有疑慮,擔心立法技術恐有爭議。

李述德說明,為避免錯殺無辜,草案訂有「豁免條款」,除列出九項之外,為了怕「掛一漏萬」,另有一項「其他」,只要是「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經財政部核准後也可免課奢侈稅。

舉例而言,張先生買了一家店面做生意,但一年內商店倒閉,被迫賣店面,張先生可舉證是「非自願性移轉」,若經核准,賣掉店面的錢就可免課奢侈稅。

高額消費也有豁免項目

另,高額消費也排除以下項目:供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運銷國外;從事教育、研究及國際比賽等;可退還保證金的入會費,也不在課徵範圍內。

李述德強調,奢侈稅屬於銷售稅,只要是法律生效後的銷售行為、且符合課徵範圍,都要課稅,並未排除生效前已購置的非自用住宅,因為一旦排除課稅,反而鼓勵生效前搶購,不僅助漲房價,且將使奢侈稅延後一至兩年產生效力。

李述德並表示,奢侈稅只有兩萬戶受影響,不會影響正常交易,且為宣示政府健全房市的決心,不宜在制定之初即明定實施期限,所以未訂定「落日條款」,未來若有必要落日,應循立法程序處理。
〔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范正祥、施曉光、顏若瑾/台北報導〕2011-03-11

奢侈稅出爐 豁免10條款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即奢侈稅),並明訂10款的豁免條件。財政部昨天指出,若有部分縣市可以免稅,恐會吸引投機資金流向免稅地區炒作,所以課稅不能分地區。

我國現有17種稅目,如果奢侈稅經立法成功,將成為第18種稅;不過,資深稅務官表示,在17種稅中,田賦早已經停徵很多年,真正在課稅只有16種,所以加奢侈稅之後,依舊是「中華民國17稅」。

行政院會並決定,奢侈稅收採專款專用,將循預算程序,全數用於挹注社會福利及社會救助,但因屬機會稅,故不訂挹注比例。

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對持有非自用住宅的不動產在2年以內移轉,加徵銷售價格10%或15%的重稅,以健全房市。

李述德表示,草案訂有9項豁免項目,另一項是其他經財政部核准,因豁免樣態多,例如子女就學或工作需換屋等,因無法一一列舉,因此財政部可視個案認定排除課稅,但民眾需舉證供財政部認定。

財部並提出說帖回應外界質疑。首先,房地產界很關切為何奢侈稅要追溯到立法之前已買的房地?財政部說,如果法律生效已買的房地可以免稅,將變相鼓勵在法律生效趕快搶購、囤積房地,反而助長投機行情,且使法律延後1~2年發揮效力,大打折扣。

再者,外界質疑,很多中南部縣市、離島的房地產行情低迷,課奢侈稅將打壓當地行情,變成陪葬品。財政部回答說,如果不採全國性課徵,資金可能流向不課徵的縣市,投機炒作漫延範圍擴大;而且因各縣市的行情差很大,很難訂定全國一致性標準。

此外,對於財委會曾經擬提議,未來的不動產交易,一律要繳完奢侈稅之後才能過戶,以防堵逃漏稅,但賦稅署長許虞哲說萬萬不可,以現行契稅1年有48萬筆,如果只為了課徵2萬戶的奢侈稅,而要求每筆交易都要出示繳稅或免稅證明才能登記過戶,將增加46萬筆交易人的麻煩。

本稅採出售人誠實申報制,從簽訂房產買賣契約日起算,30日內報稅,而非以過戶日起算。若漏報短報、未依法申報,罰所漏稅額3倍以下罰鍰,逾期會加徵滯納金或強制執行。
2011-03-11 工商時報 記者呂雪彗、王信人/台北報導

奢侈稅

奢侈稅出爐 豁免10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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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駐日本大使程永華不滿:日本對外國救援物資不負責任

中駐日大使批日 對外國救援物資不負責任

  • 2011-03-30
  • 新聞速報
  • 【中廣新聞/中廣新聞】

日本新聞網報導,中國駐日本大使程永華今天舉行記者會,就日本在應對大陸提供的救災物資搬運問題上表現出來的不負責任態度,表示強烈不滿。

    報導說,這是程永華就任以來,第一次舉行公開的記者招待會。他說,中國援助日本的6萬瓶礦泉水28日運抵日本。但日本政府卻提出,從卸船到裝運,到送到地震災區每一個避難所,所有的配送全部要由中國政府負責並承擔費用。

    他指出,這讓人困惑,按照國際慣例,應該是救災物資接受國來做的事。

    他舉例說,2008年四川大地震發生後,國際社會運到中國大陸的救災物質,裝卸和配送全部是由中國政府自己承擔,再叫外國政府到災區去完成配送,是毫無道理的。

    據指出,在日本政府的這樣要求下,中國大使館已經僱用了一批運輸公司的車隊,開始將這批援助日本的礦泉水運往日本地震災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