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21

法官:對父母不孝..... 其母5億遺產沒份

對父母不孝 5億遺產沒份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

對父母不孝,法官判決一位豪門長子,喪失對其母五億元遺產的繼承權!

新竹金祥發銅版公司負責人葉俊麟,被妹妹葉美華指控不孝,侵吞父母股票、在父親過世後要求管理葉家所有財產,否則拒辦父親喪事,又未探視重病母親,葉母遂在生前立下遺囑,拒絕讓葉俊麟分家產;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葉某確有不孝行為,葉母可立遺囑剝奪其繼承權,判葉某喪失繼承權。

老母立遺囑 剝奪繼承權

葉俊麟妻表示,丈夫已七十四歲,原經營的銅版公司,因相關產業出走中國而停業,還欠逾億元債務,住處面臨被法拍,目前已臥病在床,無法出門。

我先生是最孝順的!要和律師研究上訴。」

葉俊麟妻說,婆婆生前名下還有一塊地及台北、新竹等地房產,價值大約三到五億元,他和先生沒有不孝,當然有權分遺產,以解決財務困境。對於被五十八歲的妹妹葉美華指控不孝,葉妻說,「就是為錢啦!」

葉俊麟是父親葉發的長子,葉家共有五名子女,葉俊麟妻說,父親生前已將大部分的財產贈予婆婆及各子女,所以八十二年父親過世時無甚遺產。

葉美華是小女兒,她主張,葉俊麟在父親過世後,私自將父母名下的銅版公司五萬四千股股票移轉給朋友,且要求取得葉家金庫鑰匙,母親生病住院時,身為長子的他也未探視。

葉美華主張,母親葉高罔市八十三年委由「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見證,立下代筆遺囑指「吾兒乖違倫常,痛心疾首,甚有為分產而將本人棄置養老院之議…經本人預立遺囑,剝奪其繼承權」、「吾兒不知悔改、罔顧親情,實令本人痛心」。

葉母九十四年過世之後,葉美華拿著母親的遺囑,向法院訴請確認葉俊麟無繼承權。

葉俊麟主張,父親生前的照顧及死後墓地均是由他處理,且他是長子,股票本來就是父親要給他的,遺囑是妹妹趁母親中風意識不清時所立,且違反民法「特留分」規定,應屬無效。

葉俊麟還拿出母親插鼻管的照片,欲證明有探視母親。

高院判決書則指出,依據遺囑見證人等證人供述,葉母是在自由意識下立遺囑,葉某確有不孝行為,不得享特留分,葉母可立遺囑完全剝奪兒子繼承權。

葉美華另指控葉俊麟未付父母醫療及喪葬費,今年四月間新竹地院已判決葉俊麟應付給葉美華五百七十六萬餘元。

《法律辭典》防不孝條款及特留分

依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規定,保障繼承人權益,除非子女不孝,否則一定能分到遺產,以本案為例,若葉母真有五億元遺產,五名子女每個人「應繼分」為一億元,依法「特留分」為「應繼分」一半,則為五千萬元,葉母可以給某兒女較多遺產,但不可以侵害到其他子女的「特留分」。

也就是說,除非葉母的子女有人不孝,否則每人最少可分得五千萬元。

但民法第1145條也設有「防不孝」條款,若對父母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即喪失繼承權,此條文實行至今已有七十九年歷史。

至於何謂「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依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1870號判例,如以身體或精神上痛苦加諸被繼承人、毆打、惡意不扶養,均屬不孝,葉俊麟被法官認定,在母親重病甚至死亡均未予探視,造成母親精神上痛苦,已屬不孝之「重大虐待」,母親即可立遺囑排除其繼承權,不必受「特留分」規範。(記者劉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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