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4/2

潭子加工區排三氯乙烯,地下水超標六百倍

潭子加工區三氯乙烯超標 議員批福島核災翻版

  • 2011-04-01
  • 新聞速報
  • 【中廣新聞/張文祿】

    台中市議員踢爆潭子加工區廠商長期將廢水排入地下,造成往南約十公里範圍的地下水,驗出「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最高超標六百倍,地下水不能用,連游泳池也遭殃,痛批這是「福島核災翻版」,要求儘速設立污水處理廠,不過,環保局表示,測出的含量超過標準兩倍,並不是六百倍,環保局將持續監控,希望找出污染源。

    台中市議員蕭隆澤、江勝雄、黃錫嘉一號上午帶領民眾到潭子加工區管理處抗議,議員指出,潭子加工區有多家光學、科技業者,但是,加工區竟然沒有最終污水處理場,任由廠商排放廢水,導致會影響中樞神經系統的「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致癌物流入地下,影響加工區以南約十公里的範圍,檢測結果,超標一百五十倍到六百倍,民眾不能使用井水,連游泳池也遭殃,議員要求加工區管理處公佈廠家,並儘速興建污水處理廠。

    加工區管理處台中分處副分處長劉睿紘表示,去年兩次檢測,都合格,第三次環保局檢測,才測出超標,但是,還找不到污染源,有可能是八十六年管制使用之前,所殘留下來,或者是園區外的廠家造成污染。

    至於污水廠,還在評估中。環保局科長范群彬表示,加工區內十六座監測井,去年監測有五座三氯乙烯超過標準0.05ppm,兩到三倍,不是六百倍,已經公告民眾不要使用水井,並且將持續監測,希望找出污染源。

2011/4/1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都市更新組

發布日期:2010-02-25

內政部88.3.31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二六五九號函訂定
內政部95.4.20台內營字第0950801769號令修正第四條、第七條條文
內政部97.10.15台內營字第0970807946號令修正
內政部99.2.25台內營字第0990801117號令修正第五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未實施容積率管制之建築基地,不適用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規定。

第三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另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時,應先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獎勵重複者,應予扣除。

第四條 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以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為限。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其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捐贈公益設施之獎勵容積=(捐贈公益設施土地成本+興建成本+提供管理維護基金)X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第五條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其產權登記為公有者,或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以推展都市更新業務者,得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之獎勵容積=(協助開闢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所需工程費+土地取得費用+拆遷安置經費+管理維護經費)× 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之獎勵容積=捐贈金額 × 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前項土地取得費用,以事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
第一項協助開闢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者,依其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獎勵。

第六條   全部或部分保留、立面保存、原貌重建或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得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保存維護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之獎勵容積=保存維護所需經費X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前項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如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者,依其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獎勵。

第七條   更新單元之整體規劃設計對於都市環境品質、無障礙環境、都市景觀、都市防災、都市生態具有正面貢獻,或採智慧型建築設計,其標準高於都市計畫、消防、建築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但配合都市發展特殊需要而留設之大面積開放空間、人行步道及騎樓,其容積獎勵額度不在此限。

第八條   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內政部綠建築評估系統,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者,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
前項獎勵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實施者應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協議書,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自願繳交建築物造價一定比例金額之保證金,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未依協議取得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不予歸還,納入當地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之都市更新基金;依協議取得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無息退還。
前項保證金,應由實施者提供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但書面保證應以該金融機構營業執照登記有保證業務者為限。
實施者提供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或辦理質權設定之定期存款單,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及先訴抗辯權。

第九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優先或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自公告日起六年內,實施者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
主管機關考量更新單元規模、產權複雜程度,認有延長前項一定時程之必要者,得延長三年,並以一次為限。

第十條   更新單元為一完整計畫街廓或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第十一條   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但依第六條至第十條獎勵後仍未達第十三條獎勵上限者,始予獎勵。
前項舊違章建築戶之認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都市更新事業共同負擔由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繳納,更新後超過二分之一原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分配未達最近一次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報告各該直轄市、縣(市)平均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更新後不增加更新前住宅單元百分之十者,得以各該直轄市、縣(市)平均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乘以更新後住宅單元後,扣除第四條至第十一條獎勵容積與法定容積之差額計算容積獎勵。

第十三條   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給予獎勵後之建築容積,及其他為促進都市更新事業之辦理,經地方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給予獎勵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但經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所定程序指定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實施者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申請獲准獎勵且更新後集中留設公共開放空間達基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二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五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前項所稱法定容積,指都市計畫或其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給予獎勵建築容積時,應考量對地區環境之衝擊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之容受度。

第十四條   前條策略性再開發地區,由各級主管機關就下列地區指定之:
一、位於鐵路及捷運場站四百公尺範圍內。
二、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者。
三、其他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辦理都市更新,經地方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實施者徵得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同意比例,更新單元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得申請各級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指定之。

第十五條   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增加之獎勵,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實施者應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協議書,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協議書應載明增加之建築容積於扣除更新成本後增加之收益,實施者自願以現金捐贈當地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之都市更新基金,其捐贈比例以百分之四十為上限,由地方主管機關視地區特性訂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開放空間與容積獎勵?

什麼是開放空間與容積獎勵?

所謂的開放空間,是指不限定社區住戶,任何人皆可進入之空間;前幾年,由於鼓勵增加都市綠地,所以凡是開放空間型個案,皆有獎勵容積的措施。

但過去長久以來,社區中的開放空間,當地住戶大都劃歸己有,成為自家花園,並不允許其他人進入,已經名存實亡,又如想要達到真正開放空間,一樓住戶又極沒有安全感,私密性不足,所以,目前住宅用地有關開放空間的容積獎勵已取消,但商業用地由於多為人口稠密區,綠地嚴重不足,仍有開放空間的容積獎勵措施。

什麼是「獎勵停車位」?

什麼是「獎勵停車位」?


法律解析:
一、所謂獎勵停車位,是建商於申請建造大樓時,於依都市計畫法令及其他法令規定設置之法定停車空間或原核准之停車空間以外,再增設之停車空間。
一般台北市的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的基地,只要面臨八米以上道路,就可以申請停車獎勵。建商增設停車位,可以獲得容積率的獎勵,簡單的說,就是可以加蓋樓層銷售增加獲利。

二、但依「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依本要點設置之停車空間應於建築基地明顯位置設置停車空間標示牌,且應提供公眾使用,並於適當位置設管理員室、警示燈、圓凸鏡等設施。」主要的目的是要讓住戶以外的民眾,也知道可進入該停車場停車。

三、部分不肖建商享受容積獎勵,將多出的車位對外出售,藉此增加獲利一、二成後;或為提高賣相,吸引買家,還將部分車位充當公設,成為健身活動中心、花園等;或是變身為訪客臨時停車位;或是有對外開放停車,但停車費設定為每小時一千元,使欲停車者望而興嘆,以技術性方式避免對外開放停車。

凡此均違反獎勵增設停車位之規定

認識容積率、容積移轉與容積獎勵

認識容積率與容積獎勵

 

建蔽率與容積率,是房地產專業用語中最常被提起的兩個名詞。

簡單來說,「建蔽率」指的是房屋投影面積與基地面積的比率,例如:100坪基地上房屋的投影面積為20坪,則建蔽率為20%;若一塊土地的面積為500坪,而建築物的投影面積為300坪,建蔽率為60%,通常建蔽率比率愈低,留下的空地愈大,建蔽率愈高,則空地面積愈小。

至於容積率,是指建築物總興建坪數與土地面積的比例,即建坪與地坪的比例。以一棟建築物蓋了15層樓,總興建的面積為五千坪,該基地的土地面積為一千坪為例,該建案的容積率即為500%,也就是每坪的土地面積可以蓋五坪的建坪。容積率愈大,對建商來說地價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愈低,但對於住戶來說,結果可能相反,因為建築密度愈高,可能居住的舒適度愈低。


基本上,所謂的「建蔽率」與「容積率」的高低與土地使用性質有關,依照土地法與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土地所能提供使用的性質與區域計畫及都市計劃等規定,來編定各種土地的用途。以台中市七期新市政中心的建蔽率與容積率為例,就有新一、新二……到新八的區別,新一建蔽率為50%、容積率為350%,新二建蔽率為40%、容積率為320%等。而不同的土地區分類別,能夠進駐的行業也有詳細規定,一般來說,商業區的建蔽率和容積率最高,能容納的行業別也最多,因此商業區的土地和房價也往往最高。

容積移轉為降低土地成本利器

近年來,常可聽到土地標售創新高的消息,讓人有種房價高不可攀的感慨,或是會被所謂的「容積單價」給迷惑了,就兩年多前台北市信義聯勤俱樂部土地的標售案來說,新光人壽以總價約63.84億元,高出底價2.7倍的價格得標,平均每坪高達274萬元,換算容積單價,每坪約百萬元,乍聽之下有點嚇人,可是,懂些營建常識的人都知道,建築物的每坪成本並不是這樣計算的。因為這個成本並沒有把公設、虛坪等面積計算進去,而這些所謂的「大公」、「小公」都是可以賣錢的,而且建商還可以運用「容積移轉」來攤提成本。


所謂「容積移轉」是都市更新一種的概念,藉由都市設計的手法,將面臨老舊的歷史建築、開放空間、農地,或特殊的土地使用形態,在某些條件下,可以與更新地區整合,允許原屬一宗土地的可建築容積部分或全部移轉至另一宗可建築土地使用,

像在土地價格較高的台北市,容積移轉就被建商視為增加銷售面積、降低土地成本的利器。其中較著名的案例,包括:皇翔建設以四億多元取得大稻埕古蹟容積,換算每坪單價85萬元,移入其預定在信義計畫區推出的豪宅建案;宏普建設用一億多元買下嘉新水泥在台北市新生南路上清真寺的容積,移轉到大直重劃區推出的建案使用等。

如果原本三千坪土地只能蓋15層樓,藉由容積移轉,就有可能蓋到20層樓高,多賣一些戶數,將有助建商提高獲利。

容積獎勵有助都市更新

除了容積移轉之外,容積獎勵也是影響房價的因素。日前行政院為刺激房地產市場,通過放寬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擴增「策略性再開發地區」的建築基地法定容積,將策略性再開發地區的獎勵,由建築基地法定容積1.5倍增加為二倍;或由各該建築基地法定容積0.3倍加上原建築容積,增加為法定容積0.5倍加上原建築容積。

以「住四」為例,法定容積率為300%,現有獎勵每坪土地可以蓋4.5坪房屋,套用新的獎勵每坪土地可蓋6坪房屋。若是150戶的建案,則可增加為200戶,將有效刺激建商投資都市更新獎勵案的意願。
而台北市政會議也於去年底通過都市發展局提出「合理容積調整、促進都市再生」案,決定釋出三千公頃容積,除了老舊社區外,包括捷運站附近,公園綠地附近、科技產業軸帶、大街廓等地以及其他配合市府重大政策或建設區域,都可以提出申請,以加速老舊地區的更新腳步。


不過,這也引發「容積增加、可售面積增加,可能造成空餘屋問題」的疑慮,所以,為了確保自己的權益,民眾在購屋時應盡量找「土地資源稀少、新成屋及中古屋價差越大的地區」,將越有都市更新市場與房價保障。

台中市建蔽率、容積率

台中市七期重劃區的分區、建蔽率、容積率

七期重劃區有住宅區及商業區
住宅區:
住一:最大建蔽率50% 最大容積率140%
住二:最大建蔽率60% 最大容積率220%
住三:最大建蔽率55% 最大容積率280%
住四:最大建蔽率50% 最大容積率300%
商業區:
商一:最大建蔽率50% 最大容積率280%
商二:最大建蔽率70% 最大容積率350%
新市政
第一種新市政專用區(新一):最大建蔽率50% 最大容積率350%
第二種新市政專用區(新二):最大建蔽率40% 最大容積率320%
第三種新市政專用區(新三):最大建蔽率50% 最大容積率400%
第四種新市政專用區(新四):最大建蔽率50% 最大容積率650%
第五種新市政專用區(新五):最大建蔽率50% 最大容積率600%
第六種新市政專用區(新六):最大建蔽率50% 最大容積率600%
第七種新市政專用區(新七):最大建蔽率80% 最大容積率480%
第八種新市政專用區(新八):最大建蔽率50% 最大容積率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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