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貸款用於購屋 申貸變麻煩
2011/05/16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金管會銀行局官員指出,民眾只要向銀行借款的用途是拿來買房子,不管是用那一種名義向銀行貸款,包括一般房貸,周轉金、理財型房貸或修繕貸款,統統都要列入「銀行法」30%的限額控管範圍內。
銀行業者說,這也代表今後向銀行借周轉金、理財型房貸等,不會再像以往簡單,而且會更麻煩。
銀行房貸部門主管指出,貸款人無論是用那一種名義向銀行貸款,都必須明確告知銀行資金用途;若銀行事後追蹤資金流向時發現,客戶將這筆借款匯到建設公司帳戶去買房子,銀行還可能會要求客戶提前清償貸款。
銀行局官員指出,過去修繕貸款和理財型房貸等,因為借錢的「用途」被定義為是做房屋修繕,或者進行資金周轉,因此都未列入銀行法第72-2條的30%限額水位內。
但金管會自3月起的大規模房貸專案金檢發現,不少銀行明明是在做理財型房貸或周轉金放款,借款人卻將這筆資金匯到建設公司或建經公司,根本就是拿錢去買房子。
銀行局指出,銀行提供周轉金或理財型房貸,是讓民眾拿房子來抵押借錢,應該是因應民眾手頭有急需之用;但若這筆錢是拿去買房子,資金融通的「用途」,跟房貸無異,就需列入30%限額內。
銀行主管指出,未來進行周轉金等相關放款,必須追蹤資金流向,若發現民眾取得貸款後,將錢匯到建設公司,應該就是買房子;此時,銀行依照契約,可行使加速條款,可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清借款,貸款人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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